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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動檢所將主動追究飼主棄養動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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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Genki麻, MARY拔

北市動檢所將主動追究飼主棄養動物責任

文章佩/斑娘 » 2006-05-08, 10:59

北市動檢所將主動追究飼主棄養動物責任
2006-05-03 17:22/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三日電

動物保護法實施後,少數飼主接獲通知仍逾期不領回動物;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四日起將主動追究飼主棄養責任,通知飼主逾七日仍不領回,將依動物保護法最重罰款新台幣十萬元。

北市動檢所指出,凡經電話通知、掛號信件、門口張貼公告等完成法定程序通知,飼主逾七日仍不領回動物,將派遣動物保護檢查員主動追究飼主責任。

動物保護法規定,棄養動物者罰款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如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罰款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動檢所表示,以往多採勸導取代罰款,鼓勵飼主儘速領回動物;經過多年宣導,仍有少數飼主不負責任、惡意棄養動物。

動檢所四日起將不再寬貸不負責任、惡意棄養動物的飼主;凡經完成法定程序通知,飼主逾七日仍不領回動物,將派遺動物保護檢查員查訪有棄養行為後,隨即開單告發。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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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棄養動物 最高罰十萬元

文章佩/斑娘 » 2006-05-08, 11:14

飼主棄養動物 最高罰十萬元
2006-05-04 03:39/記者陳志豪/台北報導

棄養動物情形日益嚴重,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今天起重罰伺候,只要捕捉動物收容超過七天主人仍不領回,將依動物保護法處以五萬元罰款;若有破壞生態之虞,最高可罰十萬元。

動檢所未來將不再寬貸不負責任的飼主。如未植晶片,走失遭捕捉的家犬,飼主領回一樣要受罰;對未植晶片飼主,依法可罰兩千至一萬元。

動檢所表示,凡收容於動物之家的有主動物,如經電話通知、掛號信件通知等法定程序後,七日內未辦理領回手續,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登門查訪;如查證確有棄養行為,即開單告發,飼主即使搬家,所方也會請求民政系統協尋。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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