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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隻條例上路 虐犬可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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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Genki麻, MARY拔

犬隻條例上路 虐犬可罰30萬

文章啾球麻 » 2008-12-01, 13:01

犬隻條例上路 虐犬可罰30萬
更新日期:2008/12/01 07:30 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農委會審核半年終告核定,今天公告後正式實施,明訂捕犬、虐犬處理權責分別歸屬於環保局、警察局,讓捕犬業務歸屬的爭議畫下句點,多項罰則或免收規費等條文,因牴觸「寵物登記管理辦法」,都被刪除。

北縣自治條例第11條「飼主或業者對應履行事項未履行者,政府可處5千元至30萬元行政怠金或代履行」,獲得農委會核定。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長蔡宗益說,第11條賦予農業局「加重」處罰違法飼主、業者5千元至30萬元罰鍰,具有遏阻虐犬等違法行為的作用。

今年8月間北縣因部分鄉鎮市的清潔隊不願繼續負擔捕犬業務,透過環保局要求農業局另設捕犬隊,雙方意見扞格。

部分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屢次因捕不捕流浪犬都挨罵,吃力不討好,加上29個鄉鎮市還有15個未設置流浪動物收容所,須協調其他鄉鎮市收容,因此不願繼續負責捕犬,希望農業局另設捕犬大隊;如今獲農委會核定自治條例權責畫分,捕犬業務歸環保局,使爭議畫下句點。

蔡宗益說,雖權責已釐清,防治所仍繼續會同清潔隊、警方處理捕犬收容、虐犬處罰業務,日後還要爭取國內設置專責動物保護的警力,強化保護動物功能。

FM: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01/2/1ad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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