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絆倒人要負刑責
法律問題:
蘋果日報97年8月18日報導高雄市一名女子日前將飼養的土狗拴上鐵鍊,綁在機車後方出門遛狗,途經一處巷弄時,鐵鍊絆倒步行的八旬婦人,婦人頭部撞地送醫不治。事發後,女飼主辯稱是狗亂竄撞倒婦人;但檢察官調查,發現死者所穿白褲下方有一道清楚鐵鍊痕跡,女飼主才承認是鐵鍊惹禍,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送辦。究竟絆倒和撞倒有什麼不同呢?
法律解析:
一、本案據報導檢察官與法醫相驗,發現死者右小腿有血跡,顱內出血達一百一十五西西是致命主因。換言之,死者的死亡跟遛狗有關,因此,也與遛狗的女子有關。
二、依民法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狗主人於遛狗時,讓狗兒亂跑撞倒人,並因此造成死亡的結果,依民法之規定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不是也要負刑事責任則要視個案情形而定。
三、但狗主人如果將狗兒拴上鐵鍊,綁在機車後方出門遛狗,則狗主人便有注意其狗兒及鍊條所經之處,是不是有絆倒行人的可能,且依其情形,又非不能注意,其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絆倒行人時,就有過失,因而造成本案婦人死亡,便要負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
四、雖然刑法所定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法定刑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度並不高,但亦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而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通常法院於被告賠償損害之後,也會宣告緩刑。
來源:澎湖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