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之前一個新聞
警察為怕毀損民眾的車子
不敢救車裡的狗狗
活活地看著狗被烤死.....
真不知道是怎麼考試的,居然能考上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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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隨便便去翻
「警察職權行使法」,就看到相關法條了!!
第二十六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立法說明】參考行政執行法第四十條規定,明定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
財產遭受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
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以因應警察
執行救護任務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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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它的立法說明,再看那個狗被烤死的案例....明顯可知,警察是否法律知識不足!?
所以在那個警察不救狗的新聞之後,馬上就有人出來批了!!
狗在法律上是物,就是屬於人的
『財產』,當然可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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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述狀況實可成立民法第150條、刑法第24條的「緊急避難」規定...
以
民法第150條為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
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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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之常情,一塊玻璃,一條生命,你會選擇哪一項??
我........會選擇砸破玻璃,救一條狗命,不管那條狗是誰的...
就刑法上,我一定沒罪...
就民法上,其損害賠償,也得要車主上法院提告,法官判決確定車主勝訴,我才要賠
但從民法的緊急避難來看,我贏面比較大...
車主若真的愛狗,也會感謝人救狗
請看:
堅不破窗...旁觀狗烤死...警察挨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