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酸民應是不了解法律,才會這樣講吧
『緊急避難』→這是法律用語
係指你處於非常危急的情狀下,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現時危難,
出於不得已而侵害別人法益的行為。
而民法第150條第1項緊急避難的規定,
其成立要件如下:
(1)避難者所遭遇之情形為「迫在眼前」,必是很急迫之情形下,如討論CASE中的狗若發現時,
還活蹦蹦的,那表示還有時間等待其他救援,可衡量中庸之道。
(2)對於避難行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3)須避免自己or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危險,始足當之。
(4)實務上(即法院判例)認為要情勢危急異常,無考慮選擇之餘地,得為緊急避難行為。
法律效果:
緊急避難的主要效果為「阻卻違法」,避難者因緊急避難行為對於他人所造成的損害,在民法上不構成侵權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5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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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狗當一家人跟法律上沒有關係,
台灣不是歐美,
對動物很當一回事,還有專責的動物警察,可抓人去關。
之前討論了那麼多,狗是生命,但是在萬能的人類社會下是弱勢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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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說到車窗的問題,
車子的每片玻璃的價值不同,
「前擋」最貴,一般房車的前擋約在2000元~3500元不等。
「三角形的小窗」比較貴,
「四片窗」最便宜,約800~1000元不等。
依稀記得此case的車主的車只是一般房車,
我為什麼不敢砸,這些車窗的錢,
在我的個人價值中,比不上一條狗嗎?
況且,要採取什麼措施,因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