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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買賣契約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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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Genki麻, MARY拔

寵物買賣契約上路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18

買賣寵物契約 9月起有保障

記者吳佩玲/桃園報導


9月起,民眾購買貓、狗等寵物,如果小動物不健康,或買回家後48小時內夭折,買主可以要求寵物店退貨。桃園縣、台北縣市、新竹縣、台中市等獸醫師公會、寵物商業同業公會齊力推動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讓消費者購買貓狗時更有保障。

桃園縣獸醫師公會理事長張聰明表示,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是農委會一直積極推動的事項,目前有五縣市的寵物商業同業公會與獸醫師公會齊力促成,未來也可能從這五縣市開始推動。

他說,國人生活水平達到一定水準,養寵物者也越來越多,貓、狗不但給人作伴,還常是家庭娛樂的來源,有時候還成為家庭的一員,很多飼主把貓、狗視為「狗兒子」、「貓女兒」般地寵愛。

不過,貓、狗因為抵抗力因素,也可能在繁殖場沒有作好防疫,才出生不久的小型狗死亡率是五成。張聰明表示,經常遇到飼主才把小狗買回家沒兩天,不斷下痢、嘔吐或出現肺炎症狀,不久就死亡,這種情況,消費者常求償無門。

9月以後,48小時內,買主只要在特約醫院檢查證實小狗有狀況,消費者可要求寵物更換、收回。五天內,寵物有狂犬病、犬瘟熱、出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貓瘟、卡里西病毒、傳染性腹膜炎等,只要特約醫院開立證明,寵物店要收回寵物或更換寵物。

另外,定型化契約中也規定,如果寵物有先天性疾病,如遺傳性癲癇、髖關節、毛囊性疾病等,從生日起算六個月內,飼主可要求寵物店以原價五折更換等值的幼犬或幼貓。但如果有遺傳性心臟病、青光眼、耳聾等,六個月內應由寵物店收回、更換。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所長傅學理說,桃園縣動物買賣糾紛,有七成以上都是動物不明死亡、不健康造成的,所以這類定型化契約不但可保障消費者,同時可養成飼主為動物作健康檢查習慣,對推動寵物植晶片、登記有相對地幫助。

桃園縣登記寵物有13萬隻,但植晶片的只有4萬隻,縣內合格寵物店達110家,是全國密度最高的縣市。

【2004/07/23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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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中 定型化契約上路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20

月中 定型化契約上路
買賣寵物 將更有保障啦

記者王淑瑛/報導

「狗」與「九」諧音,因此,農委會將9月訂為「動物保護月」,安排熱鬧有趣的活動,讓保護動物及尊重生命觀念融入民眾生活中;今年更由於「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已經接近定稿,農委會宣布自本月15日起,在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及台中市5縣市實施這項重要制度,希望減少寵物買賣糾紛,保障飼主權益,提升寵物業者形象。

農委會指出,這項制度限定5縣市先實施,主要是這5個都會區已成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公會與獸醫師公會策略聯盟後,飼主萬一買到身心狀況有問題的寵物,可由獸醫師扮演公正第三者角色,負責寵物醫療鑑定,以提高買賣公正性。

根據契約草案,飼主購買寵物後,5或7天(尚未作最後決定)內都可接受飼主要求退換,其中,若48小時內明顯發現為病狗,消費者可要求更換、收回;5或7天內,若發現寵物有狂犬病、犬瘟熱、出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貓瘟、卡里西病毒、傳染性腹膜炎等潛伏性疾病,農委會說,只要特約醫院開立證明,寵物店也必須收回寵物或更換寵物。

另外,若寵物有先天性疾病,如遺傳性癲癇、髖關節、毛囊性疾病等,6個月內,飼主可要求寵物店以原價5折更換等值的幼犬或幼貓。

但如果有遺傳性心臟病、青光眼、耳聾等,6個月內應由寵物店收回、更換。


【2004-09-03/民生報/A6版/消費資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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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買賣契約 惹毛獸醫界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23

寵物買賣契約 惹毛獸醫界
【記者吳貞瑩/台北報導】

「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日前出爐,獸醫界對於契約中規定要在一定期間內驗證認定寵物是否染病,認為是不切實際的規定,農委會計畫九月中旬實施此契約,可能要跳票。

由台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主導,農委會輔導的「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首開國內對活體買賣進行規範,契約中針對特定幾項犬貓常見的傳染或先天性疾病,在一定天數內若經特約獸醫院檢查認定,販賣業者必須有退換等處理。

台北市獸醫師公會與寵物商業公會昨天首次聯合向獸醫界說明這項契約範本,希望在九月九日前,雙方達成「聯盟」,不過由於昨天獸醫界普遍對此版本大表不滿。多數獸醫師擔憂,若兩公會「聯盟」,飼主可能認為兩者利益勾結,且對契約內幾項疾病的潛伏期的驗證時間,認為不切實際。

對於獸醫界的抨擊,與會的農委會技正王忠恕緩頰,他認為,「聯盟」一詞還可商榷,癥結在於若獸醫院未加入特約,難免會發生有小部分獸醫師不願按契約規定,提供免費健檢。

根據這項契約規定,飼主買賣寵物後,帶到特約獸醫院,可以免費健檢,若四十八小時內,發現寵物有高燒、持續下痢或嘔吐、肺炎;五日內發現有狂犬病、犬瘟熱、出血性腸炎、貓瘟、卡里西病毒、傳染性腹膜炎,以上情況,寵物業者都必須無條件收回或更換等值幼犬貓給消費者。

若一百八十天內,寵物證明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癲癇、髖關節或毛囊蟲疾病;業者必須以原價五折再賣同等值的幼犬貓給消費者;若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青光眼或耳聾,則應該換等值幼犬貓。

昨天參與說明會的獸醫師肯定立意良好,不過多數對「聯盟」一詞表示不滿,認為可能替販賣業者背書。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秘書長,也是開業獸醫師黃慶榮指出,契約中明定兩天內,要從外觀判定是否為病狗病貓,簡直把獸醫師當作「神」;陳氏動物醫院院長陳朝澧批評,很多病症若要靠儀器判定,有些要消費者掏大錢,有些是契約規範時間內,無法查知,舉例來說,犬瘟潛伏期有些要超過兩個月,耳聾更是無從對證。

有獸醫師更當場質詢業者,誰來負擔後續檢驗的醫藥費用,契約內完全沒有載明? 不過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明進比喻,兩個人結婚如果講得太清楚,婚就結不成了,巧妙帶過。

獸醫界昨天提出,有關寵物買賣契約的規範,應該擴及合格獸醫院所做檢驗,都有同等效力。簡單的說,由主管機關農委會提出範本後,約束販賣業者,消費者到任何一家合格獸醫院檢驗,提出報告即可符合退換的條件,讓商業回歸商業,專業回歸專業。

【2004/09/06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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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 動保團體指反動物權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38

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 動保團體指反動物權
【記者汪文豪、朱淑娟/台北報導】

農委會今天將公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動物保護團體昨天先發起連署,指這項契約用意在保護寵物業者,違反動物權益,且不利於消費者,還可能使流浪動物問題更惡化。動保團體要求農委會應重新思考契約內容。

「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主要在規範消費者購買犬貓時,可以此範本與店家簽約,如事後發現犬貓罹患遺傳性或急性疾病,經特約動物醫院開立證明,店家須無條件更換等值犬貓給飼主。

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購買犬貓後四十八小時內,必須至特約動物醫院檢查,如有發高燒、持續性下痢、嘔吐、肺炎,或寵物交付日後五日內,如罹患狂犬病、犬瘟熱、出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貓瘟、卡里西病毒或傳染性腹膜炎等,經特約動物醫院開立證明書,店方須無條件收回並更換等值寵物給飼主。

犬貓售出後一百八十天內,診斷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疾病,如癲癇、髖關節疾病(飼養不當所造成的髖關節疾病不在此限)或毛囊蟲病等,店家須依售價五折再售同型幼犬給對方;如有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病、青光眼(視障)或耳聾等,店家須更換同等值幼犬貓。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動保團體表示,契約中把動物患病的責任完全歸飼主負擔,而且擔保的相關病症過少、擔保期間過短,若擔保期間已過或飼主未「依約辦理」,則動物將被視為「健康正常」。

動保團體表示,出賣動物者有義務提供經獸醫師簽章的「健康合格證明書」,也就是在出賣前應先由獸醫師認定健康狀況合格的動物才可以販售。

【2004/09/09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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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農委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違反動物權益連署聲明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38

譴責農委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違反動物權益連署聲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提昇寵物業形象」為由,自92年9月起編列經費補助、專案推動,訂於9月9日宣布並將正式實施的「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制度」及「獸醫師公會與寵物業策略聯盟」,連日來迭遭消基會指責該契約「明顯違反平等原則」、北市獸醫師公會獸醫師更對所謂的「策略聯盟」表示不滿,擔心「可能替販賣業者背書」。一份攸關動物權益、消費者權益與獸醫師專業倫理的「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計畫推動過程中卻沒有讓動保和消保團體參與、許多獸醫師的反彈聲音也沒有獲得解決,農委會再度展現顢頇、浪費公帑、政策黑箱作業的施政風格!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高雄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關懷生命協會等團體發起連署聲明,譴責農委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違反動物權益,認為該定型化契約明顯傾向保護寵物業之利益,不但違反動物權益,亦不利消費者之權益,甚至可能使流浪動物問題嚴重化,進而導致政府替寵物業者收容「有瑕疵」動物之嫌。農委會身為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已明顯失職!

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根據已公佈之定型化契約,不但舉證證明同伴動物患病的責任完全由飼主負擔,且所擔保之相關病症過少、擔保期間過短;若擔保期間已過,或飼主未「依約辦理」,則動物將被視為「健康正常」,對於同伴動物健康與權益的保障,可說是明顯不足。動保團體認為,在制度設計上,應使出賣人負有提供經獸醫師簽章之「健康合格證明書」之義務,以保證同伴動物之健康狀況,亦即須先由獸醫師認定健康狀況合格正常之動物始得販售。這才是中央主管機關提昇寵物產業與獸醫師之社會形象,同時兼顧消費者與動物權益的「多贏」作法。

其次,由於「發現所買寵物品種不純」或「所買寵物有近親交配效應相關病症」因而丟棄同伴動物,亦是造成流浪貓狗至今源源不絕的原因之一,而定型化契約規範之買賣標的動物一般也以「純種」犬貓居多,因此血統書證號、日期以及發證單位等資料亦應規範於契約,以杜絕「濫發血統書」、間接造成流浪貓狗的弊端。

此外,由於契約本身著重於保護寵物業者的利益,而不是強調動物權益,因此不能從「源頭」杜絕浮濫繁殖;當出賣人將患病動物收回或買受人決定交出賣人收回時,該動物應如何妥善照顧處理?是否將使棄犬問題嚴重化?

民間團體認為,農委會若要使寵物業經營合法化、優質化,應該做的是由源頭做起,落實「寵物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嚴格控管已有遺傳疾病的動物不應繼續繁殖販售,考慮引進買受人須先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出賣人始得繁殖之制度,以杜絕浮濫繁殖、繁殖過量或有問題的動物被繁殖、販賣、回收、銷毀或棄置街頭等等問題。而非實施「末端管理」、以公權力和經費編列推動定型化契約。

動保團體最後呼籲,主管機關應於推動重大政策之前,集思廣益,兼顧多元利益,避免錯誤的政策導致「有感覺痛苦能力的生命」成為汲汲營利的祭品。同時呼籲消費者,無數流浪貓狗在街頭或收容所,等待人類朋友給牠們一個溫暖的家,請消費者儘量「以認養代替購買」,讓台灣社會多一點人性溫暖。

連結「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評析」全文
http://www.east.org.tw/01/link3-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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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買賣 定型化契約出爐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39

寵物買賣 定型化契約出爐
28日起5縣市試辦 未強制業者加入 動保團體指契約內容偏袒業者 寵物‘物化’將更嚴重

記者王淑瑛/報導

「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已經定稿,28日起在台北市等5縣市試辦一年。寵物公會、獸醫師公會對國內首部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內容雖不盡滿意,但都認為有總比沒有好,定型化契約可以減少寵物買賣糾紛,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跨出重要一步;唯因5縣市寵物業者、獸醫師採自願簽約,消費者購買寵物前,最好認明業者是否提供定型化契約保障。

行政院農委會畜政科長許桂森坦承,寵物買賣業者、獸醫師、動物保護團體等對定型化契約內容還有不同意見,但對售出寵物的品質、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一定會有正面作用,因此,先照目前定型化契約內容試行一年,再檢討改善。

台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明進指出,定型化契約實施後,寵物販賣業者今後必須自律,近兩年來,由於動物保護意識抬頭,寵物買賣糾紛非常多,業者接受定型化契約規範,等於釋出善意,確保賣出寵物的品質,絕非與獸醫院掛勾。

陳明進並表示,未來繁殖業者責任重大,須秉持道德良心,確實對出生45天內小狗施予預防注射、驅蟲等治療,才能確保交到消費者手上的狗狗都是健康的。

陳明進說,定型化契約實施後,若寵物業者未落實遵行契約內容,對保障期間內消費者權益受損不理會,公會將不惜建議政府吊銷業者買賣寵物的執照。

桃園縣獸醫師公會理事長張聰明認為,有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權益會有保障,唯獸醫界對內容不盡滿意,例如寵物髖關節等疾病多屬先天性遺傳,定型化契約僅要求寵物交付180天內經診斷有這類疾病,業者僅須賠償消費者一半費用,獸醫界認為,既為先天性或遺傳性疾病,消費者就應獲得全額賠償。

張聰明表示,有髖關節問題者,以拉布拉多、黃金獵犬或狼犬等犬種最多,一旦髖關節問題顯現,很容易造成棄狗或消費糾紛。

至於動保團體關切,定型化契約的實施會刺激寵物市場發展,寵物「物化」問題更嚴重,張聰明說,根據他多年觀察結果,只有狗年到的前4、5年會有這種現象,狗年一到,供應量到達最高峰,價格就會下來;景氣、定型化契約等,對寵物市場的榮枯都不會有刺激作用。

動物社會研究會昨天則譴責這份定型化契約,認為契約明顯傾向保護寵物業利益,該會認為,業者售出寵物前,就必須提供獸醫師簽章的「健康合格證明書」。


【2004-09-10/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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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買賣 先訂契約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39

寵物買賣 先訂契約
【記者汪文豪/台北報導】

農委會本月中將推出「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消費者購買犬貓時,可以此範本與店家簽約,事後若發現犬貓罹患遺傳性或急性疾病,經特約動物醫院開立證明,店家必須無條件更換等值犬貓給飼主。

這項定型化契約僅適用加入「寵物策略聯盟」的寵物店與獸醫院,並先針對台北縣市、桃園縣、新竹市及台中市等已成立寵物業公會的縣市實施,未來將視試辦情形,逐步擴展其他縣市;目前約有100家寵物店加入策略聯盟。

契約最後規定,買賣雙方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先到轄區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的調解委員會調解;若無法調解,雙方才依民法訴訟。

消基會秘書長程仁宏指出,先前接獲許多飼主投訴,犬貓買回來兩天內出現輕微軟便,後來就嚴重腹瀉,若按定型化契約內容,店方根本不用負責;且若犬貓罹患契約明定以外的疾病,責任又該如何歸屬?

程仁宏說,許多消費者投訴店家開立的寵物血統證明不符,例如買拉布拉多,長大後發現有黃金獵犬的血統,卻哭訴無門;定型化契約並未對此做出規範,農委會也未輔導設立專業寵物血統認證機構,消費者權益無法受保障。農委會應再徵詢各界對契約內容看法後,再修正推出,如執意推出現有版本,消基會不排除提出自己的版本供各界參考。

寵物買賣定形化契約規定
交付後---

48小時內
發高燒、持續性下痢、嘔吐、肺炎
店方須無條件收回,並更換等值寵物

5日內
狂犬病、犬瘟熱、出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貓瘟、卡里西病毒或傳染性腹膜炎等
店方須無條件收回,並更換等值寵物給飼主

6個月內
先天性或遺傳性疾病,如癲癇、髖關節疾病(飼養不當所造成的髖關節疾病不在此限)或毛囊蟲病等
店家須依售價五折,再售同型幼犬給對方

6個月內
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病、青光眼(視障)或耳聾等
店家須更換同等值幼犬貓給飼主

【2004/09/12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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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團體發起拒簽寵物買賣契約活動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40

中央社 2004 / 09 / 28 (星期二)

動保團體發起拒簽寵物買賣契約活動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二十八日電)部份動物保護團體與寵物飼主今天發起拒簽農委會協調、業者試辦的「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活動。動保團體質疑,這份契約偏袒貓、狗販賣業者,較少納入飼主意見,也並未落實動物保護精神。

台灣野蠻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文魯彬律師、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法務研究員陳彥宏均指出,消費者若買到重病的貓、狗,可循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求償;若簽了這份寵物定型化契約,等於自願放棄部分權利,恐怕反被人占便宜,須多加留意。

關懷生命協會秘書長釋傳法也說,政府協調定型化契約,並未充分徵詢相關團體意見。經協會要求,農委會已同意半年內邀集各界討論,訂出合理寵物定型化契約範本後,再送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備。

寵物同業公會今天開始試辦「寵物買賣契約」;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陳建銘(台北市)今天與部分動保團體發起拒簽活動。也呼籲以認養代替購買,才能給無數在收容所的流浪貓、狗多一個被呵護的機會。

收養流浪貓YoYo的飼主簡志華質疑,貓常見的愛滋、痛風等病症並未列入買賣保障契約;同時貓瘟疫、腹膜炎都有兩週潛伏期,契約明訂五天擔保期根本不夠。突顯農委會協調的契約並未落實納入飼主意見。

古代牡羊犬「弟弟」飼主李羿萱也批評,契約關於買狗、貓的民眾需到特約指定醫院治療的要求,並不合理。此外,契約明列保障的寵物疾病有限;以換寵物補償的方式也不太人道。9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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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保障少之又少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41

2004.09.26  中國時報
消費者的保障少之又少
文/藍慧珊(台北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之「寵物買賣契約定型化契約」版本,其所賦予消費者的保障實在少之又少,甚至遠低於民法所規定應給予消費者之最低保障。

如按民法規定,寵物業者在販賣寵物予消費者時,應是業者要擔保其所販賣之寵物無健康上之瑕疵,此規定於寵物所罹之疾病屬不能按通常程序檢查出,而須經過一段時日後始發現之情況下亦適用之。

然於農委會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中,竟規定消費者必須負證明該寵物健康的責任,且於發現寵物罹病後,消費者只能要求寵物販賣業者更換同等值之寵物予消費者,而無法向寵物販賣業主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此條款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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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病犬貓 業者不退錢

文章佩/斑娘 » 2004-10-01, 10:43

買到病犬貓 業者不退錢

「狗狗貓貓站出來抵制不平等條約」記者會上,多位飼主帶著寵物出席,反對昨天開始試辦的「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
記者林俊良/攝影

【記者汪文豪/台北報導】

「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昨天開始試辦,但關懷生命協會等動保團體昨天抨擊這份契約是寵物業者「黑箱作業」的結果,還試圖營造「農委會背書」的假象,呼籲所有犬貓飼主抵制,並以「認養代替購買」,協助解決流浪狗問題。

養貓的簡志華表示,這份定型化契約內容,對貓咪的保障遠低於狗狗,像貓傷風、貓愛滋、球蟲症、血巴東蟲等貓咪常見疾病都未列入契約內容。

另外,腹膜炎等疾病潛伏期至少十四天,貓瘟、傳染性腸炎平均潛伏期有六天,但契約擔保期只有五天,明顯不利消費者。

養狗的李軍漢說,契約要求飼主必須在「特約」獸醫院檢查愛犬,但契約中所約定的多種疾病只有教學獸醫院具備精密檢驗儀器,一般獸醫院需三至六個月才檢驗得出來,而買到重病犬貓的消費者不能要求退錢,只能在購買後五日內要求更換,時間太短;相反地,契約卻沒規定業者必須於幾天內賠償新的寵物。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文魯彬律師指出,現行「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的保障遠低於民法規範。契約要求消費者負責證明所購買寵物有健康瑕疵,而非寵物業者保證所賣的寵物健康狀況良好,消費者也不能向寵物業者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明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不公平。

對於動保團體的質疑,動物福利主管機關農委會表示,將於半年內再邀集寵物業者、動保團體、消基會與獸醫師公會開會檢討現行版本的缺失,達成共識後推出新修正的契約範本,並送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備。

【2004/09/29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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