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違反蠻多條的!
妳因該要去你們主管機關單位,陰該是台北縣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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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
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者。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
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或虐待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
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宰殺動物者。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
過賸之動物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
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
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之動物。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
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虐待、騷擾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所利用之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者。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