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附近新落成一個小公園。
有時會帶我家胖小妞Hpaay去繞公園最外圍一圈的步道,最近和一個狗友都遇到二等公民的待遇。實在太氣了,自己找法令出來記錄用。(請見文末)
今天下午在我剛踏進公園最外圍一圈的步道時。沒禮貌的路人伯母叫我不要走公園的步道。
我回她我會清理啊,亮出手上手上已提著一袋Happy的狗大便(在走過來的路上大的)
路人伯母見狀改口會尿尿什麼的啊~,我再回一次我會清啊!
最後她只好說,"這是給人用的(公園)、不是給狗用的(公園)"。
當下其實很氣...但因為只有帶清便便的袋子、沒有帶水清尿。自己也有一半理虧。默默牽離公園,回家做準備!!
話說...我家這邊,如果是主人和狗一起散步的,大狗的主人都會清大便。反觀是小狗和放養式的狗根本沒在清!!
通常是有清的人被罵 $#@#$%~!
結論:只要飼主有將狗狗上牽繩和好好清理寵物的便便尿尿即可。
下次去公園,希望自己可以先笑笑說明(應該很難..會很恰吧 哈哈...)
一、 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9款
第 8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前略
9.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及未將攜帶之寵物、牲畜 便溺予以清除。
第 16 條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八條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者,
二、法規: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一條第6款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1.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2.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3.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4.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5.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6.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7.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8.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9.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第五十條 [English]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1.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2.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3.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