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經過市中心,找停車位的時候,看到了一堆人圍在一個攤子前面,剛好擋住我們停車的地方,所以好奇的看了一下子.
就看到了一個攤子正在販賣動物,而且是星期假日,我想問的是除了報警之外,有沒有辦法處理這種販賣寵物的行為呢?
道德規勸?(會被打吧)
通知縣市動物防疫所?(假日可能沒上班)
直接錄下來他的販賣行為?
還是套出她是不是自己繁殖的話,然後錄下來?
避免打廣告,將人頭跟商標去除.
論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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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14480#114480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第22條之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
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13836#113836
第22條之2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
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
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
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第25條之1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
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
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
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一、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
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
、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
二、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其寵物來源由未取得
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
himema 寫:我想錄下來應該是最好的方法,
(不過說真的,錄下來之後還有一堆問題,
像是相關單位的執行態度,以及攤販是否還會在相同位置販賣)
報警,警察的職責大概也只能開違法設攤的單子吧...
說真的也不知道警察能不能管,又不像國外還有動物警察,
像ASPCA之類的。
可是說真的,就像夜市裡販賣動物的販子,
有這麼多人賣動物,為什麼大家都沒是事,
主要也是因為台灣的相關法律沒有國外來的講究吧。
挫冰麻 寫: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至第22條之2的規定,
動物保護法:
原則上就是罰錢~罰錢~罰錢!
檢舉,讓他被罰錢,讓他得不償失!
法條明文從五萬起跳,所以最少罰五萬,而且繼續不聽話的還可以按次處罰,看他要賣幾隻狗才賺得回來!
amy 寫:任意設攤至少觸犯違警罰法
先報案留下記錄,第2天再去動檢所報案
或依照片或錄影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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