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idog 寫:[size=12]最近朋友撿到一隻拉布拉多,有值入晶片,但晶片裡的電話怎嚜打都打不通,
而帶到附近的獸醫院掃描晶片時,醫生說這隻狗很常被撿到,
我想這很明顯是狗主人的問題而不是狗狗自己走失!!
這隻拉布拉多已經十歲了,腳的關節也明顯有問題,不曉得主人是否因為這個原因而不想領回牠,
狗狗很乖聽的懂座下跟等等的指令,實在令人看了很不捨!!
幸虧朋友他們家決定收養牠,現在牠幾乎寸步不離我朋友,彷彿怕再一次被拋棄,
雖然狗狗現在有加了,但是我仍然覺得狗主人非常可惡,請問一下遇到這樣的問題,
是否可以使狗主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呢???[/size]
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可洽各縣市動物防疫所檢舉
依照動物保護法規定:惡意遺棄寵物而未達破壞環境生態者,依法將可處以1萬5千元~7萬5元
案例 2011年1月5日【遲來的公道‧惡意遺棄祭出5萬元‧全台最高棄養罰單]
因為飼主態度惡劣且不配合追蹤語調查,更在寒流來襲棄養母狗和剛斷奶的6隻小狗,故有關單位依法重罰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