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契約內容發現明顯對賣方有利,何謂特約醫院?當心愛的家人(寵物)發生病狀時,一般大眾一定會就近或找熟識的動物醫院進行醫療,誰會有心思去找寵物店的特約醫院
再則國人的溫`良`恭`謙`讓習性使然,特約醫師屬於生態鍊中的一份子,又怎會冒得罪人之大忌,與自己錢途過不去?寵物與主人的權益何在?
而其中第三條第五款更是令人火冒三丈,短短180日的期限夠客觀嗎?還須1/2價格買狗,對價立場夠公平嗎?何來平等互惠可言?國內主管機關醒醒吧!犬隻遺傳性疾病何其多,這未羅列於條款中的就正好是漏洞,若不幸寵物有膝關節或肘關節的遺傳性疾病,哈哈~算自己活該!
為何賣方不須負舉證義務,證明其販賣的犬隻健康無虞?無遺傳疾病之慮?台灣枉費為已開發國家,非狂犬病疫區,對待小動物竟是如此不勘,請立法吧!沒有OFA證書與建立DNA資料的狗不得繁殖,就算是打高空,也要持續鼓吹下去,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日本也是經過類似衝擊,才會業者自律,並由相關人士奔走籌備成立JAHD的基構,反觀~農委會`教育部`衛生署`立法院`地方政府等,為這些沒有投票權的犬`貓做了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