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娜麻 寫:看來我真的不能太天真,以為大家都是愛狗人士,以為是親近卻被人誤會成會追人
我現在帶狗出門都會隨身攜帶相機,以防萬一!再次謝謝大家
台灣俗語有句話叫做(請恕我直接翻成中文)「別人的囡仔(孩子)死不完」
言下之意是,你養的是狗,他養的也是狗,可是他會想要基於個人的理由敲你家的狗,而他覺得理所當然
將你的狗繫牽繩絕對是你的義務而不是權利(下段將簡略說明為什麼)!因為別人不認識你家狗兒的習性,你也無法要求別人當下判斷你家的狗會不會對他怎樣!
即便你有口水說到沒口水強調你家的狗不會咬人!
民法總則第七章規定權利的行使: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 149 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第 150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第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條文是中文,每個字都看得懂,可是適用上可以解釋的空間就多了 !光就何謂「必要程度」就可以寫很多!僅列出來參考參考!
另外,民法債篇第一章通則
第 190 條(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需要多留意的地方用紅字標註,有趣的地方(就是兩造雙方可以爭執的空間)用粗體字標註!
個人對條文的認識也僅限於課堂上老師有提過的部分,對於實務上的判決未深入研究,因此無法解答實務上何謂「必要程度」、「相當注意」˙˙˙!
只是說,繫好牽繩不能是選擇性的!而是必要的!如果你將狗兒拘束在你可以控制的範圍,才有籌碼跟別人''灰''(台語:爭執)你有沒有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要不然有可能要負上過失責任。(光是「過失」兩個字又可以解釋很多! )
將條文從「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挖出來僅供參考,心中有個底,維護自己權益/利的同時,別忘了也需要負擔義務與責任。
一般社會新聞提到什麼狗咬傷人之類的,大多是涉及民法債篇通則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之侵權責任,民法總則提到的權利的行使規定的範圍比較廣泛。
法律的保護也是備而不用啦!這就是為什麼要私下和解等等的,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囉
自己多提高警覺,既然已經知道有那樣的「惡鄰」,減少正面衝突不代表我們沒有勇氣或是害怕,而是我們比較理智
(PS:法律不是我的本科,有任何疑問請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