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傷人 「飼主」要負責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09.03.06 02:37 am
愛餵養流浪狗的民眾要注意!三重市「皇阿瑪飲料店」老闆王心慧,長期餵養一條黑色流浪狗,流浪狗經常出入店裡,去年4月這條狗咬傷顧客之子,雖然王稱狗不是她的,但法官認定她是飼主,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飼主的定義是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如果長期、定點的餵養無主動物,也算是實際管領,會被認定為飼主。
據查,王心慧(30歲)是三重市中正北路「皇阿瑪飲料店」負責人,去年4月18日下午1時許,余姓婦人帶就讀國小的兒子到店裡買飲料,一條黑狗撲向小孩,撲倒後還以前爪抓傷小孩臉頰,余婦趕緊將小孩送醫後報警。
王心慧偵訊時強調,黑狗是經常在附近出沒的流浪狗,與她無關。
但是余姓婦人作證稱,她在案發當時及案發後,只要走過店門口,就會看到這條黑狗自由進出店裡;羅姓證人也指出,自從這家店開幕後,店家都會提供黑狗食物跟水,冬天還會拿棉被鋪在地上讓這條狗睡覺。
來源:【2009/03/06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