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公告

各位會員朋友.方便大家聯絡.提升回覆效率
有任何需要諮詢或團購服務的朋友.除私人訊息外.也可透過FB訊息或amy47620@gmail.com聯絡我們
也可加amy姐Line-0930115888.


淺談「飼主不可不知的法律責任」 

蒐集了相關資料跟大家分享

關於寵物的生活趣事,週遭見聞,新聞感想,讀書心得...等等,都歡迎來此發表交流喔!!

版主: machi, Kiiro麻, 崩啾拔

文章挫冰麻 » 2009-02-23, 15:44

mms 寫: 不用牽繩,讓狗狗自然跟著我走是我的夢想,
而我也常這麼做,現在要開始隨時上牽繩了,
何況有了皮圈和皮牽之後,就更樂意這麼做了.


上牽繩還能制止狗兒突發的行為發生,例如,有些狗看到貓或是其他狗會很興奮,
儘管牠平時都可以乖乖的腳側隨行,卻因為沒有上牽繩而突然衝向馬路,
姑且不論自己的狗會不會怎樣,如果造成車禍,輕則賠點醫藥費,若是重則致命呢?
會不會覺得上牽繩比較妥當一些?

本文整理的目的其實是要嚇大家的 :shock:
沒錯!我原本想的標題是「就是要嚇你!不可輕忽狗兒的壞習慣!」
因為我寧可盡了99%的努力來避免那1%發生的機率!


很多事情我們都了然於胸,為什麼新聞報導還是屢見不鮮?
有誰是故意放狗衝向馬路?
有誰是故意放狗在路上咬人?
大多數的飼主不都深深的相信自己的狗很乖!卻還是發生了「意外」!

正因為我們不是「故意」,卻免不了「過失」!

上牽繩,而且是有效地繫上牽繩,
如果上了牽繩卻容易被掙脫,在狗兒掙脫的狀態下傷到別人,
不能說你已經盡了繫牽繩的義務,是狗自己跑了不關你的事!

mms 寫:另外,剛才爬文"上不上牽繩的迷失",有一個問題,
如果牽著繩,自家的狗卻被攻擊,為了嚇阻對方
伸腳去踹或以物品去打對方的話,會犯上什麼樣的
罪,又該怎樣去舉證自己是正當防衛而非故意傷害
呢,還是只能逃,不能攻擊才能免責?


首先,我先假設你提的「對方」是「狗」,如果是「人」,應該可以動口不動手!

在此我沒有辦法給每個個案完整的答覆!
我相信,就算是法官也必須在法庭上依據個案給予裁奪!
因為很多種可能性會發生,


例如前幾天有個老翁不過就踢了狗一下,狗回家就死了!
也許,
老翁同樣這一腳踢在主人身上,主人好好的,
偏偏就剛好踢到那隻"老狗"身上!

又或許,因為防衛時,相同的防衛方式在其他情況也許可以被接受,
但是,如果剛好防衛的對象原本就重疾,
你很難不被賴上責任!

搞不好原本你不踢牠一腳,牠過幾天也會上天堂!
但因為你的這一腳剛好讓飼主可以有機會求償!!!

這個時候除非你可以舉證狗的死亡/受傷跟你的防衛措施沒有因果關係!
但是,要舉證何其困難?
第一:你不知道那隻被踢的狗過去的病史,
第二:你不知道那隻狗在被踢一腳後,死亡前這一段期間,又經歷過什麼事?
搞不好那隻狗是在家裡被主人毆打的,你怎麼知道?

本文裡面有提到,當對方也有過失(例如:是對方沒有將狗繫牽繩或是戴口罩)會有過失相抵的問題!
可以抵多少?要看彼此的證據能力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證!

遇上要驅趕其他的狗,
如果是有主人的狗,你可以合理提出請求,要求狗的主人將狗帶離,

因為這個時候是對方沒有善盡管束義務!

可是,先動手的通常都會先站不住腳,
除非,那隻狗已經對你的狗或是你自己造成攻擊,
又或者,有其他情形可以證明你如果當時不揮打牠就無法保障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

當對方先理虧,如果因為自己的防衛行為導致自己也負上責任,
有時候會很沒完沒了!

而且,所謂「正當」自我防衛有時候是很主觀的,(如果是我,我都很擔心自己會失手將狗打成重傷 :shock:
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來衡量「正當」、「必要」,這要依個案認定。

本文整理的目的是要提醒大家防患於未然,
希望大家在遇到事情前可以先三思,不要衝動!
忍者並非弱者!

我沒有能力在這裡告訴大家怎樣舉證才能保全自己,也沒有能力告訴大家怎樣打官司一定會贏!

只能祝福自己與別人不要因為寵物的事而惹上不必要的是非!
因為這些情形其實是可以杜絕的!
但如果還是碰到了˙˙˙我只說能~God bless you!~


附帶再說明一點: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t=13050
有時候人在激動時,可能會「禍從口出」,也就是犯上「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
事情就會愈來愈複雜!
所以,挫冰麻真的希望告訴大家 ,
蒐集證據保身,是必要的!
若是在情緒失控的狀況下惹上更多麻煩,例如人與人之間的爭執等,事情就更不單純了!

~忍者並非弱者~值得大家想一想!

當然,對於有些惡鄰,我們最好是用合法的手段來制止,
例如本文裡提及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請警察來協助!
好話說盡,請大家凡事三思而後行!
最後由 挫冰麻 於 2009-02-23, 16:10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頭像
挫冰麻
 
文章: 719
註冊時間: 2008-03-16, 03:56
來自: 挫冰怡家
性別: 未指定

文章Golden/Kelly麻 » 2009-02-23, 16:02

感謝挫冰麻的分享

golden 在家裡時比較有地盤性(外出就沒見他這麼威)

常常會對著外面的機車吠叫,但隔著紗門到也沒出什麼亂子

有一次我們散步回到自家門口時,我一時沒注意有機車騎過來

golden 就對著機車狂吠而且有作勢往前衝的動作(我有拉著牽繩)

結果機車騎士嚇到後摔倒,車主有一些皮外傷,而且機車的後視鏡斷掉

還好車主是家人的朋友,連修機車的錢都沒要我們賠

最後只好由家人請他出去吃一攤以表歉意....

這次的事件是真的讓我嚇到了

也總算讓我明白就算golden 是如此的軟弱(實在很不想這樣說他,但他真的是=.=)

但他還是有足夠的能力可能造成別人受傷
頭像
Golden/Kelly麻
 
文章: 1149
圖片: 11
註冊時間: 2005-06-15, 14:52
來自: 彰化縣
性別: 女孩

文章咖啡琪琪麻 » 2009-02-23, 16:14

謝謝挫冰麻這麼詳盡的解說,
我想最好能夠儘早躲遠遠的才是上策吧.

我們這裡是鄉下,養狗的人家不少,
一般不是一生綁著、關著,就是放養,
有些狗很兇,會叫、會追、也會咬,
我們家的狗都被圍咬過,我自己也怕得半死.
向主人反應過都沒效果,有一次老歐巴桑還撿了
一根很長的棍子,要我"自保",因為她說狗也不
聽她的話,叫不回來.可是我抱著一隻,牽著一隻,
還要拿撿便器,哪來的手可以持掍啊,
而且他們有四隻狗,會同時圍衝過來呢.
因為常會走過他們家,才會想問這個問題,怕有一天
真的會用上棍棒也說不定.
看來還是暫時無解了.目前我都是提早或稍晚才經過,
免得惹來麻煩.
頭像
咖啡琪琪麻
 
文章: 396
註冊時間: 2006-09-28, 16:38
來自: 咖啡旺旺和琪琪的家
性別: 未指定

文章挫冰麻 » 2009-02-23, 16:17

mms 寫:謝謝挫冰麻這麼詳盡的解說,
我想最好能夠儘早躲遠遠的才是上策吧.

我們這裡是鄉下,養狗的人家不少,
一般不是一生綁著、關著,就是放養,
有些狗很兇,會叫、會追、也會咬,
我們家的狗都被圍咬過,我自己也怕得半死.
向主人反應過都沒效果,有一次老歐巴桑還撿了
一根很長的棍子,要我"自保",因為她說狗也不
聽她的話,叫不回來.可是我抱著一隻,牽著一隻,
還要拿撿便器,哪來的手可以持掍啊,
而且他們有四隻狗,會同時圍衝過來呢.
因為常會走過他們家,才會想問這個問題,怕有一天
真的會用上棍棒也說不定.
看來還是暫時無解了.目前我都是提早或稍晚才經過,
免得惹來麻煩.


很多時候就是「秀才與到兵,有理說不清!」
我不是律師不想賺大家的錢,
所以才希望大家能夠盡量避免可能的困擾!
頭像
挫冰麻
 
文章: 719
註冊時間: 2008-03-16, 03:56
來自: 挫冰怡家
性別: 未指定

文章MARY拔 » 2009-02-23, 23:05

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事情,卻是很多事情到最後的唯一路徑!

在可避免的狀態下最好去避免掉一些可能觸犯的動作,當一些細節的部份,可能要談論的就是雙方的價值觀跟道德觀了!
頭像
MARY拔
 
文章: 7671
圖片: 475
註冊時間: 2005-07-29, 21:10
來自: 遠在天邊近在眼前
性別: 未指定

文章挫冰麻 » 2009-02-24, 11:48

2009/2/24補充:
http://www.adcc.tpc.gov.tw/web/SelfPage ... geID=2381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九0)農牧字第九000四0三六二號
主  旨: 公告修訂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二十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頭像
挫冰麻
 
文章: 719
註冊時間: 2008-03-16, 03:56
來自: 挫冰怡家
性別: 未指定

文章挫冰麻 » 2009-03-06, 18:30

2009/3/6補充:

呼應「狗狗的新聞報導」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t=13133

之前有狗友xx麻問我,平常散步附近有工廠明明有養狗,卻放任飼養的狗亂兇XX麻家繫牽繩的狗,
跟工廠的人反應後,卻又推託狗不是他的,因為沒有植晶片!還說什麼隨便處置都沒關係!

我當初回覆狗友:
因為工廠的人怕負上法律責任,明明是養狗要顧工廠,
卻又不想負責!

法律上,並非有植晶片才算飼主!
只要有「事實行為」的飼養關係都可以算是飼主!

例如,工廠的人經常性餵養,也算是動物占有人!

像是之前有「流浪狗」咬傷人,但是那些流浪狗經常有人照顧,
那些經常照顧牠們的人,是有可能負上法律責任的!

以XX麻的例子,你可以請環保局(清潔隊)來抓狗!
視同流浪狗對待!

但是,如果XX麻希望可以得到賠償(例如XX被咬傷的醫藥費),
就必須舉證證明那些狗是由工廠的人經常性餵養!(冰麻註:請見後述關於本則新聞的人證)

其實,大家都不喜歡對簿公堂!
我的個性是那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如果我是XX麻,
要嘛!就積極請環保局抓狗,
要不然,就是避開牠們!
畢竟打官司誰都沒有百分之百的勝算!


這樣不負責任的飼養,最後受傷的還是狗 :?

順便補充一下上述新聞連結沒有提到的資料: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6款規定,飼主的定義是指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如果長期、定點的餵養無主動物,也算是實際管領,會被認定為飼主。同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7號刑事判決意旨,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動物飼主,依上開規定,即負有注意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咬傷他人之客觀注意義務。飼主若怠於防免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依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竟疏未注意,其行為自具有過失性。


人證:
但是余姓婦人(冰麻註:本案被害人)證稱,其在案發當時及案發後,只要走過店門口,就會看到這條黑狗自由進出店裡;另一名羅姓證人也指出,自從這家店開幕後,店家都會提供黑狗食物跟水,冬天還會拿棉被鋪在地上讓這條狗睡覺。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 ... d=67835.00

很多狗友們會餵食住家附近的浪浪,如果浪浪本身有攻擊或是防禦的傾向,是應該提高注意力的!
究竟該不該餵食浪浪實為見仁見智的事!

就像是很多校園流浪狗的問題始終擺不平,就是校方不想被冠上責任!
頭像
挫冰麻
 
文章: 719
註冊時間: 2008-03-16, 03:56
來自: 挫冰怡家
性別: 未指定

文章挫冰麻 » 2009-03-06, 18:38

延伸閱讀:《 國際 》 惡犬咬死人飼主旁觀 美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源編輯室 / 2008-09-24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63792.00

轉載全文:
媒體報導,美國加州一名婦女飼養的大型犬多年前咬死一名鄰居。日前這名婦女以謀殺罪被判處終身監禁、十五年以後才可能假釋。這是加州歷史上第一次因為狗咬人,主人被判謀殺罪的案例。
這名加州婦女,家中養了一對猛犬,某日這名婦女牽狗散步回家時,其中一隻狗突然失控,衝上去狂咬一名正要回家的女鄰居,將被害人活活咬死。該名婦女被指控在案發時沒有試圖幫助被害人、沒有阻止狗進行攻擊、也未試圖求助他人,並且在審訊過程中多次撒謊、毫無悔意,法院認定其惡性重大,因此判處該名婦女終身監禁。

我國亦有相類似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適當防護措施,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若飼主竟疏未將該犬以鍊繩牽引致行人受犬攻擊受傷,飼主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能預見,但確信其不發生者,可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

惟本案情形,雖該犬發狂失控非該名婦女所能控制,惟犬發狂後攻擊路人,依照我國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婦女因自己的過失行為,致有發生路人死亡結果之危險,該名婦女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若該名婦女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又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婦人若預見路人死亡之結果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綜合上述,婦女因犬發狂衝咬路人卻仍冷眼旁觀,似可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冰麻註:

本案呼應冰麻之前提及的「故意」責任。
頭像
挫冰麻
 
文章: 719
註冊時間: 2008-03-16, 03:56
來自: 挫冰怡家
性別: 未指定

文章挫冰麻 » 2009-03-06, 19:00

此類新聞屢見不鮮!
http://www.dogchd.net/viewtopic.php?p=117411#117411

還能不提高注意力嗎?
頭像
挫冰麻
 
文章: 719
註冊時間: 2008-03-16, 03:56
來自: 挫冰怡家
性別: 未指定

文章挫冰麻 » 2009-03-06, 19:40

附帶一提:

新聞上面指稱「飼主」被判「刑」,
那是因為走的是刑事庭,
雖然刑事訴訟法(冰麻這學期正在修)有規定可以在刑事庭就一併宣告民事的賠償責任,
可是很多法官未必會遵行。

畢竟刑事繳的罰金不是給被害人的,
只有民事的賠償責任可以讓被害人有實質的求償金額!

但是,大多數人還是會私下和解啦!通常告上法院就是和解金談不攏 :!:
判刑是有前科的 :shock:
民事的損害賠償或是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罰一樣是花錢消災,可是沒有前科!
頭像
挫冰麻
 
文章: 719
註冊時間: 2008-03-16, 03:56
來自: 挫冰怡家
性別: 未指定

文章挫冰麻 » 2009-03-08, 19:15

98/3/8補充:

有關餵食流浪動物一事,學界有學者認為需符合「為己之利益」而有事實上之飼養行為,才可以算是「飼主」。

這些都還有討論的空間!真正的裁奪權在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工廠養狗,給吃給住,應符合飼主的定義,

平常定時提著飼料桶去河濱公園餵狗(現在有很多公園都有標示不准餵食流浪動物,要不然會罰錢),是不是屬於飼主有很大的爭議!

還有很多可能性,例如社區內的流浪動物,平常就有數位社區的民眾會給吃,甚至是帶狗去看醫生等等,究竟算不算飼主?

有數位民眾一起餵養是否需負連帶侵權責任?

目前沒有具體詳細的資料可以給大家答案!若有相關資料冰麻會繼續補充。
頭像
挫冰麻
 
文章: 719
註冊時間: 2008-03-16, 03:56
來自: 挫冰怡家
性別: 未指定

文章Fabio拔 » 2009-03-08, 23:29

挫冰麻
我想知道大樓公寓養狗的相關法條,可麻煩你就你所知的補充嗎?謝謝!!
------------------------------------------------------------------------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的,知法才能犯法,並且遊走法律的邊緣灰色地帶,
所以我們都應該要了解法律!
頭像
Fabio拔
 
文章: 2601
註冊時間: 2005-06-18, 19:49
來自: 中華民國
性別: 未指定

上一頁下一頁

回到 五花八門雜論區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21 位訪客

c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