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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養動物,違法嗎? 

5/14(日)中國時報動物伴侶版~關於公寓大樓養狗的專題報導

關於寵物的生活趣事,週遭見聞,新聞感想,讀書心得...等等,都歡迎來此發表交流喔!!

版主: machi, Kiiro麻, 崩啾拔

公寓大廈養動物,違法嗎?

文章amy » 2006-05-14, 11:08

2006.05.14  中國時報
公寓大廈養動物,違法嗎?
本報訊

當大樓管理委員會貼出禁養寵物的公告時,家有寵物的你,該怎麼辦?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公寓大廈的管理處或管委會,沒有權限主張住戶禁養動物。但是,可以召開「所有權人會議」,由社區共同所有權人共同協議,成立民法上的相關契約,來決定是否可以養動物。

而「所有權人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方能訂定或修改社區規約,成立共同契約。

萬一你所居住的公寓大廈,已經有不得飼養動物的規定,你沒搞清楚就帶著寵物搬進去,管理處或管委會要對你和你的動物家人強制執行規約時,還須依民事訴訟法程序訴訟,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案,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如果你搬進去時,該公寓大廈並沒有禁止養寵物的規約,但是後來卻訂定了禁止養寵物的規約,那麼,新法不及於舊法,管理處或管委會不得溯及既往。

想在公寓大廈裡養寵物,先瞭解該公寓大廈的管理規約,是非常重要的,以免徒增困擾。同時也應查明該規約的成立是否合法;如有因寵物問題而召開的「所有權人會議」,也務必要出席,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最後由 amy 於 2009-02-24, 12:55 編輯,總共編輯了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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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my » 2006-05-14, 11:09

2006.05.14  中國時報
公寓養狗自律守則 養狗的和不養狗的,都可以是一流公民
文:陳斐雯

要別人來將心比心,不是那麼容易,但是,當養狗人也能將心比心,困擾便能降到最低。

許多都市養狗人,常被人以「次等公民」對待,養大狗的則更容易覺得自己好像「三等公民」!彷彿養狗一定會妨礙公共衛生、危害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充滿預設來看待狗狗和牠們的把拔馬麻,讓養狗人十分不平。

不過,的確有不少養狗人因為疏於教養自己的狗狗,導致鄰居對社區裡所有的狗都有成見。

自我約束,自重人重

「一定要先要求自己和我們的狗,才能讓別人尊重我們。」犬髖關節狗友會的負責人Amy說,「如果如果討厭狗的人不把狗當生命,認定牠們一定會『犯罪』而極盡不友善之能事,那麼也很難期待養狗人尊重他們。」

Amy和她的黃金獵犬Yellow,住在有六十戶人家的大樓裡,約有十戶養狗,大樓並未禁止養寵物,但對寵物製造噪音或污染仍有所規範,大多數養狗人家都能遵守,因此多年來也算相安無事,Amy認為:「自我約束真的非常重要,Yellow體積大,我們一定儘量等沒人時才搭乘,有時碰到其他住戶,一定讓他們先搭乘電梯,偶爾碰到有人要共乘電梯時,也一定禮貌地詢問是否介意,如果介意,我們就立刻出電梯,等到沒人了再繼續搭。」

沒有不守規矩的狗狗,只有不好好教狗狗守規矩的飼主;到目前為止,Yellow在大樓裡的人緣還算不錯,Amy功不可沒。

「我們帶Yellow出門時,一定會為牠繫上肩帶和牽繩,這是基本禮貌,避免鄰居無謂的驚恐。但有個鄰居帶他的狗出門,卻不繫牽繩,因為他認為他的狗是小型狗,不需要。我勸了幾次都不聽。有一次牠又過來挑釁Yellow,結果我一緊張就用力扯Yellow,害牠摔斷了十字韌帶!那位鄰居當然不可能賠我們醫藥費,因為是我們自己摔倒的,這讓我既生氣又無奈。如果那個鄰居能為狗繫牽繩,遇到狗狗們情緒不穩,雙方都能控制自己的狗,就可以避免紛爭。只有所有的養狗人都自我約束,才能提升養狗人整體形象。」

適度規範,賞罰分明

伯恩山犬Mars的馬麻因為Mars腳受傷,前一陣子無法像往常那樣帶牠從樓梯上下樓,有一天在搭電梯時被一位住戶質問:「你不會走樓梯下去喔?」Mars馬麻解釋:「我們家狗狗腳受傷不能走樓梯。」對方竟回答:「誰叫你要養狗你不會不要養啊!」後來在住戶大會上,這位住戶便當眾指責Mars在電梯尿尿,事實上,那天Mars根本沒有在電梯尿尿,牠也從未在電梯尿尿,甚至從來不在室內尿尿,這懷著成見的栽贓!讓Mars馬麻瞠目結舌。

拉不拉多machi的把拔認為:「社區管委會應該開會討論如何把這些沒公德心的飼主揪出來,給予處罰,否則真是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他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質疑:「有些住戶的小孩也是非常皮,甚至破壞公設,那是否也要開會討論是否住戶禁止再生小孩?」因為對他來說,machi就是他的小孩,既然都是小孩,應該有相同的規範才對。

把敦親睦鄰當成例行日課

有些養狗人認為只要自己沒做錯,不需要刻意討好別人。

黃金獵犬阿妮妮的馬麻,有一次正在幫剛大完便的牠擦屁股,隔壁一群小孩子跑來說:「又下來大便了,噁心巴拉,你們看他還會擦屁股耶,噁心……」她立刻當著小孩家長的面,反問:「你不會大便嗎?你大便不會擦屁股嗎?有沒有家教啊?」 她不認為養狗就要忍氣吞聲,養狗的人也是人,狗狗有良好的衛生習慣,不拍手鼓勵也就算了,起碼也該以正面態度看待。

養狗多年的王太太倒是有不同的看法,她認為為了狗狗去敦親睦鄰,並非討好的行為,而是一種溝通的藝術,她表示:「討厭狗的人和我們的感受真的很不一樣!狗難免會有一些味道嘛,像我們家維維是雪納瑞,體味比較重,我三天兩頭就主動清潔電梯和樓梯間,噴除臭劑,還問鄰居需不需要,我可以送除臭劑給他。狗亂叫,我們或許可以忍受,但是鄰居當然有權利拒絕噪音,我們應該好好教育自己的狗,讓牠不要在不對的時候亂叫。」

養狗人要別人將心比心,或許不是那麼容易,但是,如果養狗人也能將心比心,積極地教育自己的狗狗,並且把敦親睦鄰當成例行日課,困擾便能降到最低。
最後由 amy 於 2006-05-14, 11:22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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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my » 2006-05-14, 11:15

2006.05.14  中國時報
小黑好乖! 馬麻會照顧你一輩子
文:陳斐雯

日本養貓養狗的風氣興盛,在亞洲排名第一,但日本許多公寓大廈都不准養寵物,使得許多養寵物的人非常苦惱。近年來,日本房產業者推出寵物公寓,所有公共設施和住宅設計都為動物家人設想周到(附有動物出入口的門扉、防塵防臭設備、陽台防止動物跌落設備等等),雖然比一般公寓貴很多,卻一推出便被搶購一空!可見都市裡寵物飼養者的痛苦指數之一斑。

台灣有很多公寓大廈也是不准飼養寵物的,雖然法律沒有強行規定公寓大廈內不可以養寵物,但各公寓大廈可以依法成立不准養寵物的規約,目前不准養寵物的公寓大廈仍然很多,特別是不准養狗。因此,養狗的家庭入住公寓大廈時必須非常謹慎,務必瞭解相關規約,以免徒生困擾。以下是發生在台北縣永和市的一個真實案例── 花費半生積蓄,買了房子,

因為那裡可以養寵物

退休的楊俊玲女士,在五年多前,花費了半生積蓄,尋尋覓覓,終於在一幢住宅大樓裡買了房子,當初她是因為該大樓未禁止養寵物,而且房子前後皆有合適狗狗活動的陽台,才決定買下這房子,因為她有兩隻老狗──皮皮(馬爾濟斯)和小黑(中型米克斯犬)。

去年五月,她住的大樓修訂規約,開始禁止養寵物,管委會要求她把狗狗送走。

「這真是青天霹靂!」楊女士表示,她住進該大樓之後,謹守相關規約,每天早晚出外遛狗,都會盡可能避開其他住戶活動的顛峰時間,在戶外的大便,她也都會撿回家處理,平常狗狗只在陌生人經過門口時,才盡職地稍微吠叫警示,平常不會亂吠。甚至,她帶狗狗去大樓外面上廁所時,都會把狗狗裝在買菜用的手推籃裡面,不讓牠們的腳碰到大樓內的任何公共設施。

皮皮病了,就像人老了生病,

總是需要多給一些包容

「去年皮皮因為腎臟病,比較無法控制膀胱,偶爾會忍不住尿在客廳,因為生病,尿味比較重,有一次我不在家,沒辦法立刻清理,尿味傳出門外,鄰居很不高興!皮皮又不是故意的,我也很不好意思呀,但是牠病了嘛,就像人老了生病,總是需要多給一些包容呀。」

十七歲的皮皮好像知道楊女士的難處,去年九月過世。只剩下小黑和她作伴。雖然小黑會在家裡的浴室尿尿,卻從來不在家裡大便,因此必須早晚出外遛遛。為了將小黑留在身邊,也體諒那些不喜歡狗的鄰居,後來她都只在清晨四、五點遛小黑,晚上就不遛了,希望鄰居能因此多包容小黑。

今年一月,台北縣政府大樓應管委會要求,前來大樓會勘,卻只站在大樓門口向楊女士詢問是否養狗,她請他上樓看看小黑,「他如果進到我的房子裡,就會知道小黑不會亂叫、不會咬人,他可以看到我多麼注重環境衛生,家裡一點狗騷味也沒有,可是他不願意上來看……」楊女士遺憾地說。

三月,台北縣政府寄來一張通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以楊女士違反住戶規約飼養寵物狗,要求她在期限內回復原狀,否則就要依相關規定論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小黑十八歲了,再活也沒幾年,我怎麼可能拋棄牠?

對楊女士來說,她能做的都做了,並未「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而所謂的「原狀」,就是她和小黑一起搬進這大樓,相依為命地過著她的退休生活,如果「把小黑送走」等於「回復原狀」,她是沒有辦法接受的。

「我當初是因為可以養狗,才肯花八百萬買這房子,現在說趕就趕,太欺負人了!」

為了保護小黑,楊女士除了自律更嚴,繼續委屈求全,也不得不請律師來處理,這才知道,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規約改變成不可以養寵物,要她把小黑送走,其實是違法的,也嚴重侵害了她的權益。
「小黑好乖!牠好像知道人家在趕牠,現在連陌生人經過門口都不會吠了,晚上牠也很忍耐,可以不上大號。」楊女士說,「我是個單親媽媽,唯一的女兒結婚離家後,只剩下小黑和我作伴,狗的壽命最多二十年左右,小黑已經十八歲,再活也沒有幾年,我怎麼可能拋棄牠呢?牠就像我的女兒呀!我請求其他住戶將心比心,讓小黑在我的陪伴照顧下,安享餘年。小黑走了之後,我不會再養狗,願意遵守大樓的新規約。如果連這樣都還不行,也太不合理了吧?」

在母親節前夕,縣政府終於發函給大樓管委會,要求管委會重查楊女士違反規約一事,而管委會也即將於五月下旬召開會議重新討論這件事,總算讓她鬆了一口氣,或許這是母親節的一份大禮,她終於露出笑容,開心地說:「我和小黑會繼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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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米蘭查禮姆 » 2006-05-14, 14:26

還好...我家現在很大......................萬一以後重劃...我搞不好會搬去工業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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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啾球麻 » 2006-05-14, 16:18

很有用的資訊捏
來去給他轉貼~咻~~

by球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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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abio拔 » 2006-05-14, 16:31

說得沒錯,將心比心,比照沒養狗的人來去思維的話,可讓這社會更多的祥和色彩!
畢竟自由是建立在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前提下!

內外,文中有提到的,法規不朔及既往原則,也就是新法不適用於之前的做法,而是規定未來的方法時,想請高手幫我找找相關法令問題!

案例︰我的車子從外觀到內裝,從動力到底盤,盛至行車電腦,沒有一個是沒改過的(當時年少輕狂.............),如今7月1日將大執法取締非法改裝車,不知我可適不適用法規不朔及既往原則.........救救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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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io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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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uma娘 » 2006-05-14, 18:52

哈哈哈~
Fabio拔的案例讓我噴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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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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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donisl » 2006-05-14, 21:38

太有用的資訊了. 下次再有人機車我就這樣回.
我上次也曾用"人也會大便啊"回應.8)
還好其他鄰居幫我回"沒關係啦. 人家會清理啊".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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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米蘭查禮姆 » 2006-05-14, 22:39

案例︰我的車子從外觀到內裝,從動力到底盤,盛至行車電腦,沒有一個是沒改過的(當時年少輕狂.............),如今7月1日將大執法取締非法改裝車,不知我可適不適用法規不朔及既往原則.........救救我吧!


Fabio拔.我已經打算把家裡的2台車藏起來了..沒改的只有我老爸的計程車!到時狗聚搞不好開小黃參加!! :mr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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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achi » 2006-05-15, 00:33

補上報紙照片囉!
machi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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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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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3-09, 08:51

資料來源: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 ... Itemid=106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Q143.公寓大廈裡可以飼養寵物嗎?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對住戶之居住行為加以規範,所規定的事項,在其他法律中幾乎皆已有所規範,現今將之再歸納於本法中,對於生活品質的提昇,有其積極的意義,同時作為違反時的處罰依據,在管理及改善上亦有相當的助益。

依本條第四項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從本項反面來看,是允許在公寓大廈中飼養動物的,但仍有規定,因為適合公寓大廈飼養的動物不多,多會影響公共安寧。條文中規定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對於身處於同一公寓大廈的各區分所有權人而言,此項之規定或有不同意見,因而其中規定可由規約約定禁止飼養之動物,則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但是,違反規約的時候:

Q153.對嚴重違反住戶應遵守義務者,致無法維護共同關係者,在何種情形得強制其遷離或出讓。


答:住戶對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有維護之義務,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所明文,為保障絕大多數住戶之應有權益,對嚴重違反住戶應遵守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本條例訂有強制遷離及強制出讓其區分所有權之規定。綜觀先進國家如日本及德國皆有相同規定,此種嚴厲強制遷離及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制度,對制裁違反義務之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甚為有效,故有此一規定。

強制遷離是對住戶所採行之方法,如住戶又是區分所有權人時則可訴請法院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由於對該住戶及區分所有權人利益影響甚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事由要件有三: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2.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若住戶有發生前述重大違規情事者,其處理程序是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住戶視其違反程度及惡劣情形,採行下列二階段之處置:

第一階段為勸解。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促請當事人於三個月內改善。

第二階段為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當事人經勸解無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其為區分所有權人時,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此外,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即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或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重建。但其中不同意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及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心平氣和跟鄰居談,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

新舊住戶相關規定:

Q140.公寓大廈訂定規約時之當事人已將專有部分過戶與他人,該受讓人可否以「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為藉口逃避規約義務?


答:規約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才發生拘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之效力,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規約之效力,不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繼受人亦應遵守,有別於一般之契約。


規約的訂定目的:

Q6. 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答:規約之定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為落實公寓大廈自律管理精神,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茲以本條例其他條文所訂得以規約之規定訂定之事項,整理如下:

1.第十五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第十六條,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3.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4.第二十九條,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
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這樣子看來,如果搬進去之前就已經有「規約」共同約定住戶不得飼養寵物,似有其法律上的效力!

可是,規定是規定,只要不影響他人生活上的品質,還是有調解的空間!

養寵物的問題一定小於在大樓搭建「基地台」 :lol: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同條例第34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
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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挫冰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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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挫冰麻 » 2009-03-09, 09:01

Dobby 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故本條例未禁止飼養寵物,但若 貴公寓大廈規約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就不得飼養,詳述如下:
依內政部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有關寵物之飼養僅規定於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目條文中,該條文亦未禁止飼養寵物,也就是說若於社區成立訂定規約時,區分所有權人未針對該條文作修改,且後續皆未有達法定人數及程序修改規約,則該社區絕對可以飼養寵物
至於規約未禁止飼養寵物情形下,管委會是否得另訂規定禁止?答案是「不可以」,原因如下: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其中第三款明訂「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所以社區禁止飼養寵物必須要在規約特別約定,若沒特別約定,誰都不能禁止。
只是在大樓養寵物一定要有公德心,除了有尊嚴外,若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將會遭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不好意思,因為不清楚Dobby拔的資料來源,所以只好引述過來!

「管委會」當然沒有權力限制住戶的權利與義務!「管委會」只是用來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的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同條例第37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





可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不一樣囉!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的規約,其效力還挺大的!

合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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挫冰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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