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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隻煉獄~繁殖場(二) 

讓我們來為他們做些事

有關繁殖篩檢問題,繁殖買賣問題,遭遇,相關法令契約,寵物權益等歡迎提出討論

版主: fifiyen, 招財麻, 多力拔

文章啾球麻 » 2006-06-12, 23:10

轉貼自網誌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alicechicho&a ... id=6818478

看到一件一件令人心痛心碎的故事

有人棄狗,大家拿他沒辦法…
"畢竟"他們是買來的,要丟就丟,或許只會有一個亂丟垃圾的罪名吧

有人虐狗,人家比我們還兇…
"畢竟"他們是物,我們有什麼法令可以拿他們有辦法,動保法則是讓他們不痛又不癢

有胡來的自家繁殖、號稱專業的繁殖業者…
他們製造出來的問題,真的不少
由最一開始這一些小生命生出來時,身上所帶出來的缺陷
(近親交配造成的基因問題、還有許多繁殖上所導致出的問題)
這一些生命該享有的尊嚴,他們是否有最少的狗權可享?
至少可以享有吃、喝、住不乏,乾淨、照顧得當、每一隻健康、有適當的運動?
晚年是否可以得到適當的照顧,亦或是好家庭
是否可以讓一發情的母狗就生孩子?
是否可以讓母狗持續不間斷的生孩子?
是否可以讓他生上十胎二十胎?胸部垂到地?
這一些問題,都是讓這一些"業者"的"良心"自由興政
沒有法規,沒有遵循的法條,也沒有明確的主管機關可處理
都沒有!!能靠的是什麼?只能靠這一群孩子的"命"
這樣的作法對嗎?

不能說,繁殖業者都是不好
因為那是不公平,我相信也有用心的繁殖業者
用心的繁殖業者所花費的cost也會相對的提高
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可能"會較人家為低(因為成本提高)
但實際上,他們做的事情、做的方向才是正確的!
而這一群人,多不多?我不知道…但我寧願相信,有人在專業繁殖上在努力

當這一些人為所欲為的時候
我們可以做的是什麼?
難道是持續的玩你丟我搶的遊戲嗎?
我想,永遠撿不完
而且到底有多少的愛心家庭可以收留這一群孩子
我也很存疑
更何況沒有道理,他們把錢賺飽了
我們幫他來收拾殘局
更沒有道理讓這一群孩子不斷的受苦

這一次屏東的事件是一個開頭
以前也有有很多例,如果法令不改,這樣的事情會不斷的再上演
我們也只能不斷的痛心
法令沒有修改,業者完全不在乎
難道我們就該不斷的為了這一些事情感到無助?感到傷心嗎?

是時候大家大聲說,說出我們心裡的感受
是時候大家站出來,一起設定目標,一起達成目標的時候
是時候大家團結起來,發揮我們的力量
給動物們應有的尊嚴吧
給動物們應有的權力吧

之後應該會有一連串的報導
因為我們決定不再沉默!
希望大家持續的關心與支持

大家一起來!好嗎?!
我們一起為狗狗的權力努力打拼!!
有你的心同在,讓我們努力前進
不要忽視了自己的力量
少了一個你,我們就少了一份力量
多了一個你,我們就有更大的願力
為我們最親愛的同伴動物,盡我們最大的心力!

by球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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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招財麻 » 2006-06-13, 11:11

咪咪~可以轉貼你的文章註明出處嗎? :o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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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咪咪 » 2006-06-13, 11:22

可以呀!可是你指的是哪一篇呀?? :r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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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招財麻 » 2006-06-13, 11:42

咪咪 寫:修法的事,我昨晚和我大哥商量(法律系的)
可是討論之後發現以法律人的立場來說寫法條不難
但是要怎樣的法條才是切合需要的呢
所以這個部份要集思廣益大家在實際上遇到的困難逐一提出來
再針對現有的條文做補強
初步的構想是
1.分組看條文:因為我們一定先讀熟才能夠應用
可是短時間內要熟悉真的很難所以可以先分組詳讀
條文寫的很漂亮,但執行的部分很薄弱
且沒有緊急應變措施

2.分類:
(1)繁殖業者要如何約束(如登記,管理,罰則...)----目前有寵物業管理辦法,還是無力落實
(2)動保員的權責劃分(如緊急狀況的應變....)----是不是層級不夠高所以無力執行
(3)通報流程(如專責機構的設立...)----發生事件不知道要通知誰
(4)收留方式(如沒入,管收的劃分....)----收容所爆滿,品質不佳
(5)寵物買賣契約----我沒看過
分項目來研究可能遇到的困難點.....

3.收集外國的法條:這只能請外文能力好的人幫忙

我知道很複雜,我也是聽的一個頭兩個大
可是既然要做我們就要知己知彼
雖然我對法律也是一竅不通
也不知道之前妳們已經進行到哪裡了
但如果需要我大哥的協助他也願意幫忙的
只是我覺得學法律的人很難溝通
一板一眼的,就好像理性和感性的交戰
雖然這條路不知道要走多久
但是只要跨出第一步相信遲早都會成功的

法律是用來保障懂法律的人的

--------------------相關法規--------------------------(有夠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 ... e=M0000008

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 ... e=M0000037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M0060027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 ... e=M0060028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 ... e=M0060029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 ... e=M0060030

寵物業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 ... e=M0060031


這一篇~
因為整理的真的很有條理,
所以我想說不清楚方向的朋友若是按照這些部分去深入構想..
也比較能抓到重點 :o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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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咪咪 » 2006-06-15, 11:47

行政院的回函
親愛的網友:
來函我們已經收到了,您所反映的問題及建議,我們已
轉請 [ 屏東縣政府 ]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
謝謝您的來信,並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屏東家畜防治所的回函
敬啟:
 6月5日民眾投訴虐狗事件的第一時間,我們的動物保護執行單位: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員,隨即趕赴現場,開始介入寵物店內危難動物救助的處理,給飼、給水、催促負責人出面、環境消毒等工作,隨後的幾天,政府人員每日出面協助該寵物店,也聘獸醫師赴現場診療病犬。
 6月8日防治所人員將全部寵物店內犬隻接管,並移至縣府收容所,同樣給予這批犬隻每日的獸醫診療、生活照顧,我們會繼續做下去直到牠們恢復往日的風彩。再此感謝您的關心,期望您多給予縣府動物保護工作的支持。

農委會的回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發文字號:農牧字第0950132027號 黃小姐:您好!台端致本會首長信箱詢及日前屏東縣九如鄉「台灣之星」寵物店涉嫌虐待寵物一事,本會亦甚為重視,事發當日立即與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聯繫,除掌控現場狀況外並與該所共商因應措施,茲將本案之始末與處理情形分復如次: 1.本案係民眾於95年6月5日向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投訴之案件,是日該所立即派員至現場查訪,發現現場約有75隻犬隻,身體普遍有瘦弱、脫水及皮膚感染現象,當場已有1隻死亡,確有受虐待情事,然該場負責人毆遠明並不在場,僅有一名小馬先生在場負責照顧,開門並同意相關人員入內訪視,故該等犬隻仍為飼主所有,非屬棄養犬隻,該所自不得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款規定逕為沒入之處分,遂爰引同法第33條之規定,將犬隻責付飼主飼養並限期3天內改善,且要求飼主應對犬隻給予充足之餵食飼料與飲水,罹病犬隻應施以妥善的醫療照顧。 2.翌日95年6月6日獲通報得悉該場並未依規定改善,且犬隻仍陸續死亡中,該所立即趕赴現場處理,並派消毒車進行屍體與週遭環境消毒工作,再次清點犬隻為67隻,並延請2位獸醫立即對罹病犬隻施以診療,並限制犬隻異動,然歐姓負責人仍未出面,無法進行必要之訪談紀錄。 3.95年6月7日該所第3次至現場查訪,發現環境仍未改善,立即與現場許多前往關心本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就犬隻處理達成以下共識:基於維護受難動物之基本動物權原則,須採取必要之緊急避難措施,由該所將犬隻全部接收並代為保管,犬隻暫時交該縣委託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動物收容中心收容照顧,對11隻罹病或瘦弱犬隻另為延請該校動物醫院繼續診療,該所並承諾儘速完成動物保法護第33條沒入犬隻之行政作業程序,俟沒入處分行政程序完備後,該所同意將沒入犬隻分交關切本案之動物保護團體認領養。 4.又本案飼主歐遠明之處分乙節,查歐員行為業已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2條規定,得分別依同法第30條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25條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復查歐員於94年間於高雄縣大寮鄉亦發生類似案件,屬累犯性質,該所將從重處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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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vc_style » 2006-06-15, 11:57

咪咪 寫:行政院的回函
親愛的網友:
來函我們已經收到了,您所反映的問題及建議,我們已
轉請 [ 屏東縣政府 ]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
謝謝您的來信,並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屏東家畜防治所的回函
敬啟:
 6月5日民眾投訴虐狗事件的第一時間,我們的動物保護執行單位: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員,隨即趕赴現場,開始介入寵物店內危難動物救助的處理,給飼、給水、催促負責人出面、環境消毒等工作,隨後的幾天,政府人員每日出面協助該寵物店,也聘獸醫師赴現場診療病犬。
 6月8日防治所人員將全部寵物店內犬隻接管,並移至縣府收容所,同樣給予這批犬隻每日的獸醫診療、生活照顧,我們會繼續做下去直到牠們恢復往日的風彩。再此感謝您的關心,期望您多給予縣府動物保護工作的支持。

農委會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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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achi » 2006-06-15, 12:20

屏東縣縣長信箱的回應:
--------------------------------------------------------------------------------------------
敬啟者:
非常感謝您對屏東縣九如鄉「台灣之星」寵物販賣店虐待犬隻案件的關心與指教,您對造成受虐犬的不滿、對落難無辜動物生命的關懷,我們縣府團隊相關人員都深深感受到了,縣府也一直都依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本著尊重生命、愛護動物的精神,處理這件案子。
案件發生於95年6月5日,本縣動物保護執行單位: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在接獲民眾的電話後,馬上抵達該寵物店,動物保護檢查員檢視店內的犬隻、查問店內的管理人員,了解狀況後,即指示管理人速連絡負責人出面,馬上改進犬隻的照顧、清理犬屍、整理店內環境、病犬應予醫療,同時派出消毒車對店內環境施以消毒。
6月6日及6月7日,縣府動物保護檢查員仍續至店內稽查。發現負責人仍不出面,店內管理人無法負擔長期疏於照顧狗的管理、醫療、清潔等工作。防治所即於6月6日起投入醫療、餵飼、給水、消毒等工作,實際協助店內狗的救助工作2天。同時協調收容所,預先空出容納這批落難犬的籠舍。
6月7日晚,防治所評估該寵物店內落難狗的處境、負責人的態度、管理人的力量及2天來本所投入的協助,發現無法對這群可憐的狗做到最妥適的照顧,決定於6月8日一早,將店內全數犬隻移往本縣委託的屏東科技大學流浪動物收容所,即採取管收動作。
6月8日防治所動員,撤出寵物店內全部狗到收容所。我們將這些狗飼養於一個專區,個別住於籠舍,每日給予清潔、給飼食物、飲水、觀察及記錄牠的飲食、健康狀況,並每天聘請獸醫診治。每一頭狗皆編號、拍照、建立基本資料、記錄每日診療的用藥、疾病改善狀況、甚至剪毛美容工作也做。這些工作都做了記錄,也要持續到全部的狗皆恢復健康為止。
縣府依動物保護法,已先對「台灣之星」寵物販賣店負責人歐先生處以10萬元罰鍰; 虐待犬隻部份處以最高5萬元罰鍰,未申請許可,擅自經營寵物販賣部份處以5萬元罰鍰。另店內犬隻先暫予扣留,再依法定程序辦理沒入。
民主法治國家的施政,一切依法、照制度、一定的程序執行各項業務,本次私人寵物販賣店虐狗事件,元兇是負責管理寵物店的那一夥人,事情發生後,縣府會督促防治所加強查稽寵物業者,使類似案件不再重演; 也盼望關心動物人士共同與我們一起努力,監督、舉發虐待動物案件,並一起推動尊重生命、愛護動物的施政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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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咪咪 » 2006-06-15, 12:22

vc_style 寫:
咪咪 寫:行政院的回函
親愛的網友:
來函我們已經收到了,您所反映的問題及建議,我們已
轉請 [ 屏東縣政府 ]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
謝謝您的來信,並祝 平安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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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家畜防治所的回函
敬啟:
 6月5日民眾投訴虐狗事件的第一時間,我們的動物保護執行單位: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員,隨即趕赴現場,開始介入寵物店內危難動物救助的處理,給飼、給水、催促負責人出面、環境消毒等工作,隨後的幾天,政府人員每日出面協助該寵物店,也聘獸醫師赴現場診療病犬。
 6月8日防治所人員將全部寵物店內犬隻接管,並移至縣府收容所,同樣給予這批犬隻每日的獸醫診療、生活照顧,我們會繼續做下去直到牠們恢復往日的風彩。再此感謝您的關心,期望您多給予縣府動物保護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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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Toby麻 » 2006-06-15, 16:42

咪咪 寫:大家收到的都一樣吧!

我跟machi拔收到的一樣

我建議,每家動物醫院都要設置巡邏箱,每個生命都要有記錄,且不定時派員巡檢,避免重蹈覆轍,或再看到類似的事情發生。
不然政府單位回文的最後一句「也盼望關心動物人士共同與我們一起努力,監督、舉發虐待動物案件,並一起推動尊重生命、愛護動物的施政議題。」根本就是…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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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啾球麻 » 2006-06-15, 17:55

我也收到了~數一數
總共至少有十二個人收到一樣的信件

其中一段
"縣府依動物保護法,已先對「台灣之星」寵物販賣店負責人歐先生處以10萬元罰鍰; 虐待犬隻部份處以最高5萬元罰鍰,未申請許可,擅自經營寵物販賣部份處以5萬元罰鍰。另店內犬隻先暫予扣留,再依法定程序辦理沒入。"

虐待犬隻部份處以最高五萬元罰鍰的意思是?
一隻5萬元還是全部五萬元
如果是全部五萬元的話…
那就是活著的狗狗(42隻)一隻平圴給他的處罰是1190元新台幣
還不加上已去逝的狗狗
這還是"最高罰鍰"呢…

如果按照這樣的計算來說的話
不法的繁殖業者怎麼可能會看在眼裡呢?
多賣個幾隻幼犬錢又賺回來了!!!
這樣一胎就把他的罰金都賺回來啦~

感覺很像是蚊子在叮大象...

by球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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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台南滴妹妹麻 » 2006-06-15, 20:42

這封信我也有收到~
罰錢了事~這哪算處罰~
應該要去坐牢才是~~~~
總覺得政府在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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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滴妹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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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achi » 2006-06-16, 08:43

那個罰鍰罰不到這位黑心的業者啦!~
他早就在躲了,從高雄縣躲到屏東縣,他根本不理罰緩,那只是官方必要作的而已,至於有沒有實際效果,那大家心知肚明!
這就是所謂"壞人好當,好人難為",壞人做了壞事後還要用證據證明他有做,不然還真的不能對他怎麼樣咧!~
所以公家機關是很多人夢想的天堂,努力考公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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