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結束了,如果你問我情況如何,我會告訴大家,沒交集,只是讓我們看到業者完全缺乏誠意的嘴臉
和無能的農委會官員,首先先讓大家看看本次我們整理出來的具體訴求,再來報告當日"精彩"片段
「檢討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法令與政策」公聽會
民間團體建議 2006/6/28
整理: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A.通則:針對「動物保護法與政策」
1.中央應設動物保護處,或至少動物保護科;地方應設動物課,專責動物保護業務。
2. 一個月內公告各縣市檢舉專線、專責單位及處理人員電話。
3.公告各縣市檢舉專線、專責單位及處理人員電話。
4. 檢舉案件及其處理經過與過程,應編號列檔,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布或受理申請。
5.訂定各縣市動物保護檢查員工作手冊(程序,蒐證方法、寬嚴取捨標準、動物沒入後續支援處理系統)及績效指標。將動物虐待查緝、非法繁殖買賣、非人道屠宰等業務列為考核重點。寵物晶片掃瞄改列教育推廣業務事項。
6.虐待動物、非法繁殖買賣、遺棄動物、非人道屠宰等行為加重罰鍰,累犯得處3至6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且得禁止飼養動物。被控違反本法規定時,受控者需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已盡責。
B 針對「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辦法」(或另立「條例」)
1.分業管理
●寵物繁殖與買買業分別規範
●寵物店與繁殖場分別登記、公布
2.設定必須登記納管的範疇:
任何人於任何地點繁殖任何數量的狗貓販賣都需依法申請登記。
3.訂定合格繁殖場與寵物店條件與標準,及作業時間表
●種公、種母均需登記並植入晶片
每隻幼犬超過8週齡均需植入晶片
●提高登記費用,有效期一年,每年審核是否延期,但費用可遞減。
4.動物福利(設施):
●動物空間應足以有讓(不同體型大小動物)其舒適表現自然行為(包括運動)的空間,包括適當運動。
●不得使用鐵籠
5.軟體規範:動物記錄保持完整
●種犬數量、幼犬初生、販賣記錄
●適當飲食計畫
●適當醫療計畫
●適當善後處理計畫
6.動物福利(作業):
●限量繁殖(依不同犬種,母犬1歲或2歲以上才得繁殖,每次生產後必須休息12個月,一生最多生產6胎)
●疾病篩檢(遺傳基因性疾病篩檢與記錄)
退休種犬善後處理(得買賣、轉讓、認領養或送交收容所)
●應聘僱或約聘獸醫
7. 犬隻買賣
●下列情形均屬違法:
a. 所賣犬隻來自非法繁殖場、無照寵物店或無晶片植入
b. 將犬隻賣給無照寵物店或是明知、相信其將會轉賣的買者(本人或他人)
c. 除買者為合法寵物店或是繁殖場外,所賣犬隻小於8週
d. 買者雖為合法寵物店或是繁殖場,但所賣犬隻卻是來自於非法繁殖場
e. 買者雖為合法寵物店或是繁殖場,辨識標記需載明繁殖場所及其他任何法令所規定必須載明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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